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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工资迟迟不发

  • 波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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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阅读:33981
  • 回复:17
  • 发表于:2018/1/15 20:21:59
  • 来自:湖北
  1. 楼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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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事件发生时间:2018-1-15
  事件发生地点:
  事件描述:

 本人2015年4月20日左右在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入职, 5月至10月医保都是自己交的,当时公司说6个月才交保险,但医保不能断,所以我才自己交,没想到10月工资竟一次性扣了我3个月保险钱,我问文员秦芳,她说谁叫你自己交的,自己交了只当给公司做了贡献,不能退!2017年9月,因为忍受不了部门部长长期的辱骂安排下苦力克扣工资,9月28日提出了辞职,部门部长,公司老总都签字同意了,承诺10月5日走!我10月5日办完了所有手续,到了10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,却迟迟没有发,打电话问部门,部门说找综合部,给综合部部长袁耿打电话,他说找财务,跟财务打电话她说找综合部职员秦芳,跟秦芳打电话她说找袁耿,再跟袁耿打电话他说只能发9月份一半工资,并且还要等一个月,10月份国庆那几天上班工资没得!没有办法只有跟劳动监察局联系,劳动监察局了解情况后要我回枝江当面处理!2018年1月2日我去礼化路100号,徐总要我去山水公司解决,我去了公司,公司却不承认我10月份有3个节假日加班,销毁了我一切上班的证据,还说有本事去人社局9楼仲裁,说15号会跟我发工资的!今天15日发工资日期,别人早就发了,我却迟迟没发!

  
  • guest25511
  • 发表于:2018/1/17 9:32:13
  • 来自:湖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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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张金波、文丰侨两人

未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离职的情况说明

 枝江市劳动监察大队:

        我公司原职工张金波、文丰侨于2017年9月30日递交离职申请后,张金波2017年10月1日上班一天,文丰侨自10月1日起未上班,两人未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37条规定的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履行解除合同程序。我单位系一人一岗,两人突然离职给公司生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。经查张金波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,文丰侨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2日到期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90条规定: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张金波违法解除合同,却分别于2017年10月21日和2018年1月15日在枝江热线网站上发表不实言论,混淆视听,严重损害我公司名誉。依照法律规定及单位规章制度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后本着照顾员工精神,经贵大队调解,扣除10月份社保费后,张金波实际发放2669元,文丰侨实际发放2143元。上述二人工资问题已处理完毕。

      本公司保留追究名誉权受损害的权利。

      特此说明

 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
2018年1月16日   

畅饮枝江
畅饮枝江: 谢谢湖北山水化工积极地配合枝江市劳动监察大队,顺利的解决相关用人用工问题。
2018-01-17 16:16:29 回复
畅饮枝江
畅饮枝江: “张金波违法解除合同,却分别于2017年10月21日和2018年1月15日在枝江热线网站上发表不实言论,混淆视听,严重损害我公司名誉。” 这句话有问题。只能说楼主在网站上发表的申诉文字中(可能)有不实言论,不能全盘否定楼主的言论!
2018-01-17 16:19:37 回复
岁月如歌
岁月如歌: 回复 畅饮枝江:支持总版!话说的有理、有利、有节!
2018-01-19 00:24:51 回复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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