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张金波、文丰侨两人
未按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离职的情况说明
枝江市劳动监察大队:
我公司原职工张金波、文丰侨于2017年9月30日递交离职申请后,张金波2017年10月1日上班一天,文丰侨自10月1日起未上班,两人未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37条规定的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履行解除合同程序。我单位系一人一岗,两人突然离职给公司生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。经查张金波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,文丰侨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2日到期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90条规定: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张金波违法解除合同,却分别于2017年10月21日和2018年1月15日在枝江热线网站上发表不实言论,混淆视听,严重损害我公司名誉。依照法律规定及单位规章制度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后本着照顾员工精神,经贵大队调解,扣除10月份社保费后,张金波实际发放2669元,文丰侨实际发放2143元。上述二人工资问题已处理完毕。
本公司保留追究名誉权受损害的权利。
特此说明
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
2018年1月16日